山东财政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成效显著
2008年,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山东财政大力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惠及困难群众。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将农村低保标准由800元提高到900元的决定,指导各级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提高保障标准,认真做好新增人员的审核认定,并适时调整省级补助标准,将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低保对象每人每月的补助提高到10元、16元和22元,并要求低保资金全部通过涉农补贴“一本通”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实现资金阳光、快捷发放。同时,加强资金追踪问效,制定印发《山东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考评办法》,对农村低保资金使用、管理等实施考核与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日趋规范完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省财政安排资金1亿元,将省属单位低保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了应保尽保,并安排8500万元对各市给予补助。为积极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的影响,建立起了物价上涨与低保补助水平和保障标准挂钩联动机制,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城市低保对象增发临时补贴,解决食品价格上涨及成品油等价格调整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带来的影响,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作用和效果明显。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省财政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群众给予救助,并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和推动各地加快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
四、残疾人事业全面健康的推进。大力支持残疾人康复,努力改善残疾人生存条件,继续实施“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程”,累计康复救助残疾儿童近万名,幸福家庭千万家;启动贫困白内障患者“光明工程”,每年资助1万例复明手术,解除贫困白内障患者痛苦,使其重见光明,恢复正常生活;在中央补助基础上,全额配套国家残疾人“十一五”康复任务所需资金,确保国家“十一五”康复目标完成。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在保障正常体育训练及赛事经费基础上,安排残奥会奖励资金对有功人员及集体给予物质奖励。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统一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突破保障金使用瓶颈,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取得新突破。制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跨省救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首次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纳入省财政补助范围。2008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各地有跨省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任务的救助站,按照跨省救助人数、发生的救助数额等给予补助,有利地促进了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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