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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新规 5月1日起执行

2009-03-18 08:11 来源:中国税网 程彩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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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省长黄华华日前签署粤府令第133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1998年5月28日发布的《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规定》从对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服务和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机构的运营。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扶持和优惠政策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规范、标准和条件,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卫生技术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

  (二)炊事员具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上岗证书,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

  (三)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此外,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根据机构性质,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属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省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省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办理。

  《规定》对民营福利机构的收费标准也进行了规范。明确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设施和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以及服务对象需要护理的等级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在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依法自主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不得实行直至服务对象死亡的一次性全包式收费。

  《规定》同时明确了对民办福利机构的扶持和优惠。明确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征收集体土地建设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在申报用地审批时,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征地管理费。

  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给予减免与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有关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但证照费除外;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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