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牵头再减企业税费负担
江西再出措施,助企业度难关。近日,从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减轻成长型、就业型工业企业困难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1月起对工业困难企业缴纳的规费、税收、社保费用采取缓交、减免、补贴等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稳定就业局势。
社会保险费等允许一定期限内缓缴
《意见》指出,在确保当地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工业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用,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记录连续计算。缓缴执行期在2009年之内,最长可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除社保费外,困难企业还可缓缴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地方教育附加费、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参加失业保险、保证不减员或少减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执行期在2009年之内,最长可6个月。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此外,享受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2009年度内,由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银行部门收取的抵押物贷款评估费也减半收取;不是政府定价的其它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都按最低价收取。
招用农民工 将免一定税费
工业困难企业招用了农民工,经劳动部门审批视同下岗再就业的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税款可缓缴三个月 部分税种将减免50%
工业困难企业可以延期三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小规模工业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经批准前三个季度实行由按月改为按季度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工业困难企业将予以房产税50%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减免。减免程序由省地税局委托县(区、市)地税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对已批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工业困难企业、如今年已满三年,可继续延长一年。工业困难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永久或实质性虽还发生的财产损失,实行即报即批政策。
工业困难企业范围将严格界定
《意见》强调,工业困难企业界定的底线,应是在江西注册落户的“四有三不”工业企业,即有市场、有订单合同、有信誉、有效益,不是高污染、不是高消耗、不是高危产业,且已制定措施不减员或少减员。
此外,《意见》还要求,工业困难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享受优惠政策:2008年第四季度与上年同期相比开工率不足70%,用电量下降10%以上,当年出现年度亏损的工业企业;2008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比下降10%以上,当年出现年度亏损的工业企业;2008和2009年新办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工业企业;其他特殊困难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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