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保障局:法定节假日加班都得付300%工资
遇到法定节假日,天津市以往像商场营业员等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加班工资有另外的计算方法,但是昨天,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从今年开始,无论什么样的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了解到,以今年清明节为例,从4月4日到6日放假三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为法定节假日,4月5(星期日)、6日(星期一)为公休日。劳动者如在4月4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在4月5日、6日加班,用人单位首先应该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按照新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8小时)。
责任编辑:熊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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