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启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
近日,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视频会议上获悉,我省正式启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税业务。
据了解,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等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但过去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也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此次调整取消了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近年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为我省经济快速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仅拿废旧铜加工企业来说,2008年全省共有废旧铜加工企业205户,吸纳职工2.7万名,全年销售收入达510.9亿元,上缴税金34亿元,其中增值税达29.2亿元。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铜加工等有色金属行业,形成了一批如横峰、贵溪、弋阳等特色工业园,这些企业每年为江铜提供大量的初级产品,对我省打造世界铜都,推动有色金属产业加工行业起了重要的支柱作用。但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上国家政策的调整,致使不少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为帮助企业渡过金融危机和这一个新政策调整实施的过渡期,我省迅速部署,启动对再生资源企业的退税工作。
“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其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门办理。”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核制度。退税初审机关为各设区市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市)财政局为初审机关,省财政厅复审,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则为终审和负责退税。”
纳税人在2009年和2010年第一次申请退税时,需携带退税申请文件原件、《增值税退税申请表》、完税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15种资料。第一次退税以后则仅需提供部分材料。为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纳税人申请退税金额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可按月申请退税;其余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负责审核的相关部门将在原来需要25个工作日完成的退税审批工作压缩到13个工作日里完成,高效服务于企业。
“各初审、复审、终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都将严格把关。”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退税审批工作将明确处罚措施,纳税人两次以上申报弄虚作假的,取消退税资格。初审财政机关把关不严,受到复审和终审机关两次以上警告的,取消其初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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