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度企业年检通告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凡200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所属分局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由外省市迁入本市且经市局及各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均须在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检。逾期未接受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年检报告书,或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外商投资企业也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网站wzj.saic.gov.cn )申报、办理年检。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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