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促就业政策 困难企业不裁员有补贴
困难企业不裁员可获“奖金”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详解我市促进就业政策:职介帮人找工作有补贴 出资3万元能开小公司
近期,青岛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为了让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了解掌握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昨日(3月4日),青岛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对促进就业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不减员或少减员可享补贴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困难企业不减员或少减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目前,市内七区每人每月420元,五市每人每月37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每人每月约330元。两项补贴中,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企业吸纳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协保人员除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在岗人数由财政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2008年招聘的人员,企业获得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约330元,2009年新招募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61元。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帮人找到工作最多奖300元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享受职介补贴。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及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手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内四区每介绍1名失业人员按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每介绍1名就业困难人员或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按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创业有税收优惠
我市还放宽了工商注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此外,凡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其他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到当地税务、工商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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