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五保供养新标准将于7月1日起实施
6月23日,北京市民政局对外透露,该局已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测算、公布了北京市2009年各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新标准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根据《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等,对接受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还将按规定保障其接受教育所需费用或给予教育救助。
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各区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此次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调整较大,所需经费在扣除15%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后,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月领取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为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按月计算)的115%.此外,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中重残人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已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并轨的区县,按分类救助系数1.15的标准享受待遇。
区县 新标准 上调额
朝 阳 11260元 1388元
大 兴 6541元 455元
丰 台 9385元 1103元
房 山 6889元 734元
海 淀 11400元 1532元
平 谷 6329元 402元
门头沟 7444元 556元
怀 柔 6960元 1088元
昌 平 8667元 797元
密 云 7008元 1082元
顺 义 6906元 640元
延 庆 5536元 533元
通 州 6766元 8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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