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0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为3.5%
关于公布2009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豫人社[2009]150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规定,参考银行存款利率,经研究,决定2009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为3.5%,使用期限为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请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计息和管理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9-06-11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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