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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提高 不得高于10395元

2009-06-05 13:51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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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执行新政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市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于7月1日执行,调整工作从6月1日起开始。单位缴存2009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可到单位所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各区县分中心、管理部办理调整手续。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变。缴存基数由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0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08年度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20元,原则上不得高于10395元。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政策保持不变。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07年、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1694元、2079元),可以申请降低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

  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07年、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129元、1386元),可以申请缓缴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缴存额同时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2009年1月1日前已办理缴存登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2009年1月1日后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不需进行年度检验。欠缴单位也应办理年度检验。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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