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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在国内首设中医馆 中药使用率达90%以上

2009-07-21 08:56 来源:东北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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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黑龙江省首次出台了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旨在通过中医馆的设置,为百姓看中医提供更多的场所和选择。明确要求中医药人员占卫技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75%,中药使用率达90%以上。

  记者20日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中医馆管理办法所称中医馆,是指依据《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规定,经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申请成立中医馆应具备下列条件:设置5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并应有中医内科、妇科、儿科、针灸科和推拿科等;应设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和煎药室;应设中药房、中成药房、检验室、处置室等与中医馆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应当有5名以上中医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和1名主治中医师,有两名以上护士,中医药人员占卫技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75%;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其建筑外观、庭院建设、内部装饰、医院标识等方面应体现中医药文化特点;可适当设置观察床,观察床总数不超过5张;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设置中医馆应当经县、市(行署)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初审条件的,报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中医馆批准书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本《办法》规定,中医馆应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中医馆从业人员须遵守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中医药治疗(使用)率应达到90%以上。

  《办法》规定,中医馆凡是使用假药、劣药的,以行医名义骗取患者钱财的,转让、出借、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中医馆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负责人指出,中医馆的设置,有助于发展中医、宏扬中医,扩大中医药阵地,发挥中医药特色,传承中医药文化,让更多的群众在医改中享受到中医药带来的实惠和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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