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财政局关于清理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的通知
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县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及范围:县级行政事业单位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底止,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二、清理方法:财政局实行统一组织领导、分口组织实施、对口股室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局抽查,非税收入中心和国资股审核汇总。
三、时间要求:整个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7月20日至8月20日为清理阶段;8月21至8月31日为核实汇总阶段。
四、工作纪律要求:一是各清理小组要认真负责,逐一清理;二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申报绝不允许弄虚作假;三是对工作不负责任,瞒报、少报、不报的相关责任人,严格问责,同时对单位违纪行为按照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五、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局成立经营性资产收益清理领导小组,由财政局长邱华平任组长,冯国、唐华、邱成相任副组长,财政监督检查局、非税收入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国资股等负责人为成员。清理办公室设在国资股。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附:
1、《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清查表》(略)
2、《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清查表编报说明》(略)
平昌县财政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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