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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于7月1日开始

2009-07-03 10:37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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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2008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按照《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我市用人单位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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