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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试验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操作办法

2009-07-06 14:14 来源:安徽省叶集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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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办,各定点销售网点:

  我区自2008年12月实施家电下乡补贴以来,各乡、办财政所和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积极开展工作,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比较踊跃,成效初步显现。但由于补贴产品种类、销售网点、农民购买数量等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各环节工作协调难度增大,出现销售网点登记不及时、农户申报不及时、补贴兑付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把好事办好,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精神,经区管委同意,财政局会同商务局制定了《叶集试验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操作办法》,大幅度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主要是: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备案,并先行垫付,财政部门定期集中清算补贴资金。

  各乡办、各销售网点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家电下乡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叶集试验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操作办法

  第一条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电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自愿申报、据实拨补”的原则。

  第三条 补贴依据:凡具有安徽省农业户籍的农户(以下简称购买人)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于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补贴类家电产品的,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第四条 补贴标准:财政部门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六条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七条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4)应当索要税务发票;(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第八条 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及时全面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等,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户户口簿户主姓名、购买人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一致,否则,不予补贴。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销售网点按月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税务发票复印件;(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销售网点同时承担对农户基础信息的保密责任;(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4)购买人领取补贴款的花名册。同时填写《叶集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垫付清算表》,连同《叶集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汇总表》在每月10日前提交购买家电的农户所在地财政所审核。区外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由销售网点所在地财政所审核。

  第十条 乡、办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无误确认后,签署《叶集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垫付清算表》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补贴清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销售网点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区商务局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区商务局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区商务局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销售网点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 乡、办财政所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逐户核查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对我区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和农户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每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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