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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多项措施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

2009-07-08 11:38 来源: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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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鼓励用人单位接受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自2009年起3年内,各类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2年以劳动合同,由区财政提供为期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我区内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首次参保就业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至2010年底,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目前的11%临时下浮为5.5%。

  二是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农村农业发展。到我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且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创业者,以及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聘用的专职技术人员(聘用年限3年以上,每个专业合作社最多2人),可享受1.2―2万元/年的补助;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还可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险。

  三是鼓励经人事部门审批许可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年接收、派遣20名以上宁波生源应届毕业生,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毕业生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的,每多接收派遣1名,由市财政给予中介机构200元补助。其中每推荐1名鄞州籍应届毕业生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由区财政给予中介机构100元/人的补贴。

  四是鼓励毕业生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就业。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由区财政按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额度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补贴。

  五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加强就业能力培训。有针对性地举办若干个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技能培训班,通过专业培训机构或高职院校对毕业生进行相关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根据培训及鉴定情况补助给培训机构或高职院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经权威机构鉴定合格的,由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元培训费用补助,每名毕业生只补助一次。

  六是加大对困难家庭毕业生扶持力度。对于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等生活困难毕业生,在临就业期间发放求职补助2000元;在未就业期间提供800元/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提供最高3000元的培训经费补助,并重点为其推荐就业或见习岗位。困难家庭毕业生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免收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

  七是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行业的企业建立若干个毕业生见习基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在同一单位不超过6个月,合计不超过1年,在见习期间由区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费补贴,企业也应给见习毕业生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企业每接收1名,区财政按毕业生见习月数提供每人每月300元补贴。企业每录用1名鄞州籍毕业生,补助500元,其中录用困难家庭及残疾人毕业生,补助1500元。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企业应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财政补助50%。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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