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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消费税不应成白酒涨价理由

2009-08-10 17:59 来源:半岛晨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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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8月1日白酒消费税实施新政,各白酒企业涨价不亦乐乎。8月7日,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载文引述财税部门权威人士明确表示,重核计税价格不应成为白酒涨价理由。“这次加强对白酒产品的消费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他强调对于由此增加的税负,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加以“内部消化”,而不应提价。该文又表示将就消费税问题调查各省白酒销售收入前5名企业。

  有关人士特别指出,我国现行白酒消费税政策并无任何变化,近来不少媒体在报道中将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称为“国家调整现行白酒消费税政策”,这是对政策制定目的的一种误解。

  据了解,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该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而据记者了解,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出台管理办法重新核定部分白酒产品的计税价格以前,生产企业将产品低价出售给自己设立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市场上有某些品牌白酒的售价高达数百元,而其最低计税价格却不足100元。这种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正是税务部门此次需要重新核定并加以调整的。”有关权威人士这样说。

责任编辑:熊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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