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区完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一是凡在行政区内具有农村居民的户口,与用人单位新城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享受保险。
二是用人单位每人以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按月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每月缴纳5元的保险费。
三是在一、二、三级医院治疗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在上次标准基础上一次下降100元,但最低不能低于100元。
四是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为2万元,但对因本人工伤、生育住院、自杀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五是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基金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补足。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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