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灵活就业毕业生可获社保补贴
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如果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可申请社保补贴。
沈阳市近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凡沈阳市户籍2009年毕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毕业2年内灵活就业,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限1年。
沈阳市人事局局长冯连旗介绍,今年,沈阳市接纳需就业的高校毕业生9万余人,这些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约为75%。也就是说,还有大概2万余名大学生没找到工作。
而此前,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省已就业大学生当中有三分之一为灵活就业者,虽然沈阳市未曾公布此比例,但也一定有部分毕业生是以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的。
按政策,实现灵活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养老保险可自选缴费档次,养老保险按照上年度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12%沈阳市财政予以补贴,其它部分由本人承担;医疗保险也可自选缴费档次,补贴标准按沈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给予补贴,其它部分由本人承担。
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 (2009年应届毕业生年内可持 《派遣证》)、毕业证、街道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自主创业的持营业执照),到户籍所在社区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从事家教的高校毕业生到户籍街道团委申请)。《补充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范围在原有以企业为主的基础上,已扩大到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毕业生见习期限也由原来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补充通知》还规定,企业吸纳2009年毕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季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2009年之内,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1/3。
此外,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在非公有制单位(含自由职业)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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