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发明专利引进项目资助政策大中小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科技厅联合下发《浙江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发明专利引进项目补助制定了具体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了申报条件。引进的发明专利必须是有效且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范畴,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用于企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中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技术。该项技术属于省内首次引进,其转让或许可的合同应于2009年1月1日后签订。
《管理办法》设定了资助标准。属专利权转让的,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转让费合同额的20%资助;属实施许可的,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的许可使用费合同额的15%资助;但同一受让人在同一财政年度中获取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程序。项目申报每年两次,先由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对本地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并行文上报,再由省科技厅和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最后由省科技厅与财政厅根据专家意见审核并择优确定资助的项目。补助经费分期拨付,当年拨付补助总额的40%,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企业,对两年内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目标的项目,拨付剩余的60%,对三年后仍未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目标的项目,不再拨付补助资金余额。
责任编辑: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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