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新增亮点:范围扩大 待遇提高
北京电视台记者: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发现不再把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列入工伤的范围,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删除了这一条?第二,对于征求意见稿,现在社会各界有很多反对的声音,请问你们是如何对待这些反对的声音?又作出了哪些相应的调整?
胡晓义: 我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稿之后,许多媒体和公众比较关注,也提出了很多问题。这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相对于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有很多新的亮点。比如说实施范围扩大了,把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中。
又比如说,提高了待遇的水平,把原来完全按本人的工资作为确定待遇的标准基础,修改为如果本人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就以全省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相应地提高了待遇水平。再比如,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的程序,原来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需要经过行政仲裁,还有法律诉讼,现在把这样一个很长的救济链条缩短了,可以避免一些用人单位恶意使用救济渠道拖延对工伤职工的补偿。
刚才你提到的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是不是列入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是其中的一个修改。据我了解,提出这一修改动议的背景是,在2003年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时候,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没有充分的救济渠道。而在2006年颁布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后,道路交通事故有了相应的救济渠道。这种救济和工伤保险的救济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有关方面进行了反复的讨论。这次国务院法制办把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就是希望各方面充分发表意见,这本身也是一个汇集民意、汇集民智的过程。我们部将协同国务院法制部门充分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提出我们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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