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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企业上半年补交各类社保费2560万

2009-08-04 14:40 来源:齐鲁晚报 李蕊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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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折算进工资一并发放给员工,是否合理?”对此,不少员工都认为能把钱直接拿到自己手中当然划算。3日记者从山东省济宁市劳动监察部门获悉,这种行为已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看似增加了收入,但实际上其享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却受到了损害。据悉,仅今年1至6月份,济宁市劳动监察部门就督促企业补交各类社会保险费2560万余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不久前在济宁市某单位工作的职工王某来到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其所在单位为了“提高”员工工资,竟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折算进工资一并发放给员工。对单位的这种做法王某认为不合理,要求单位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查证后劳动监察部门得知,该单位为了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欲在同类企业中显示自己的“工资”水平高,将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了职工本人,并拒绝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对此,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责令该用人单位立即为劳动者补缴工作期间的所有养老保险费。

  济宁市劳动保障局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制度是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和管理,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缴费义务。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经济帮助和补偿而制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但目前部分用人单位为减低成本,常采取与劳动者约定以工资形式支付一定金额的方式,逃避社会保险缴纳的义务,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责任编辑: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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