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八类人员医疗费用可“减负”
记者昨获悉,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提高医疗保障公平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近日发出关于调整《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按照新规,八类市民可减负,“减负门槛”最少降低5%。
根据通知,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按照在职和退休分成两大类,并根据收入情况划定八小类。记者了解到,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计算标准一定比例的部分(以下简称“减负门槛”)整体下调。在职人员中,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而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1.5倍以下的“减负门槛”从40%调整为30%;在职职工年收入在社平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减负门槛”从50%调整为40%。
退休人员中,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减负门槛”从40%调整为30%。据悉,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的“减负门槛”调整后,年收入计算标准维持不变;超过“减负门槛”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比例维持不变,仍为90%。
记者了解到,在“减负门槛”降低后,市民看病能够得到更多实惠,以在职年收入10万元、看病花去5万元为例,如果不考虑其他减负因素,综合减负可以比之前多报销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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