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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采取四措施 减轻困难群体就医负担

2009-08-05 16:29 来源:渤海早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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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天津市8月4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天津市将依托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平台,实施即时救助、“一站式”服务。通过参保救助、就诊减免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四种救助方式解决困难人群就医难的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负担。该《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多项措施确保救助对象参保

  《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是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天津市城乡特困救助人员;市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天津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参保。

  社区医院就诊免挂号诊查费

  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下同)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

  凡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救助最高限额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

  医疗费用救助最高达10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再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段救助,年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3000元以下部分救助20%;3001元至6000元部分救助30%;6001元至10000元部分补助40%;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救助4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就医一级医院住院免交押金

  据了解,城乡医疗救助将实行信息化标识管理,医疗救助对象凭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联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住院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刷卡就医。救助对象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不交纳住院押金;在定点二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500元;在三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1000元。每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拨定点一级医院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垫付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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