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强化衍生产品交易监管
银监会昨日下发通知,对银行业从事衍生品交易的流程和风险作进一步规范,明确银行不得参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面向境内机构客户的变相衍生品销售行为,以及以“背对背”平盘交易方式参与其衍生产品交易。
银监会于2004年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于2007年进行了修订。本次发布的《通知》,在《办法》基础上又进一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机构客户营销的过程中提高透明度。
叫停变相销售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与非境内注册的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也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
银监会负责人指出,由于存在部分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衍生产品销售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向境内机构客户推荐高风险、高杠杆衍生产品的行为,甚至出现了境内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机构作为境内银行“背对背”平盘的交易对手,要求境内银行放松风险管理要求的现象。而共同销售的行为可能造成机构客户对双方银行各自权责认识不清,进而做出错误的判断与决策。
目前,国内机构客户的衍生产品交易主要通过与境内银行交易的方式进行,境内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后,再与非境内注册机构进行“背对背”平盘交易。
去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内有一批企业纷纷在衍生品交易上曝出巨额亏损。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境内机构客户与银行的衍生品交易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进一步规范银行衍生品交易的行为,所以发布了此份《通知》。
需求真实性原则
《通知》强调了衍生品交易过程的真实需求背景。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应遵循实需原则、简单产品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机构客户真实需求背景的前提下设计和销售产品,不得销售脱离实体经济需要,交易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
目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尚不明朗,境内机构客户涉入国际市场程度不深、对衍生产品的熟练运用能力有限,且境内银行在衍生产品定价中处于被动,在此情况下,银行应根据机构客户的真实需求背景,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来帮助机构客户管理风险,而不宜通过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引入额外风险。
《通知》还指出,不得将人民币债务作为叙做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需求背景。银监会认为,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在预期降低机构客户人民币融资成本的同时,却引入了新的市场风险,在前期金(212,-0.21,-0.10%)融危机下,这类产品的交易也正是国内交易出现盯市浮亏的主要部分。
《通知》还针对银行的销售行为和信息披露进行了重点规范。《通知》规定,银行应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机构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的书面资料。CBN摄影记者/任玉明
Explantion名词解释
什么是背对背交易?
背对背交易是指分行间或集团内的交易,如A公司为B公司的董事担保类似贷款,而B公司亦为A公司的董事担保。
背对背交易一般涉及两部分,一部分是借入长期借款(一个月以上期限),另一部分是放出短期贷款(一个月以内期限)。两部分的金额相同或接近,有关利率也相同或接近,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不断续期,更可能是并无发生实质的资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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