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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在辽宁设总部自开业起两年内可获补助

2009-08-06 09:38 来源:辽宁日报 刘佳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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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4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对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外省和中直特级建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省、市政府按企业缴纳地方所得税额的50%给予补助。

  《通知》明确,享受补助政策的企业是指在我省新设立总部的外省和中直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并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财政补助金额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及省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的50%计算,享受补助政策的时间为自企业开业年度起两年内,或经企业申请,从开业后第二年起两年内享受补助政策。记者刘佳

责任编辑: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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