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矿山恢复保证金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近日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办法》对保证金的确定、收缴、返还、转让、使用和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在广西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须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负责保证金的缴纳核定工作。
《办法》明确,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应当边开采边恢复,开展矿山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质治理工作,经有关专家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本息。采矿权期限界满停办、关闭或者闭坑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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