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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黄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2009-9-11 14:59 黄山市财政局 【 】【打印】【我要纠错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黄山管委会计财处:

  根据《会计法》和《安徽省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现将黄山市2009年度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市、区、县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持有我市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培训的组织实施

  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规划,负责制定对全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市直单位会计从业人员的组织培训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实施情况。

  三、培训内容及目的

  经研究,我市2009年度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为企业内部控制办法与实务

  为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资料真实、完整,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及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培训形式采取集中授课和网络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亦可根据单位申请和需要安排上门集中授课)。

  四、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黄价字[2006]197号)文件规定执行,会计培训费72元/人,教材费按定价据实收取36元/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五、报名方式及培训要求

  从9月15日起,持证会计从业人员到属地会计科报名,根据《会计法》、《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将不予注册登记。不能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荣誉证书,不能参加先进财会工作者的评选,不能办理调转,有关证件不予办理、工商和税务办理有关事项视为无效证件。各单位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条件。

  联系电话及地址:2355302(市财政局办公楼705室)

责任编辑: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