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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未参保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办法

2009-09-17 11:02 来源:甘肃日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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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批转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集体企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我省将一次性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问题,要求在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符合条件人员参保纳入工作。这是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的。

  据调查统计,全省未参保集体企业有5.42万人,其中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1.56万人。《意见》规定,至目前在我省境内未参保集体企业中,凡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职工(含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曾在上述企业工作现已离开的人员)、已退休人员和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对拟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未参保集体企业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本人申请延长缴费年限5年后其全部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不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意见》规定,未参保集体企业本次参保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确实无力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经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在签订缓缴补缴协议后,可在缴纳三分之一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分年逐步缴清,最多不超过3年。

  破产、关闭、注销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补缴。对确实无法落实缴费主体的,允许职工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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