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3类人可享社保补贴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发改委、财政厅、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推出了一系列新的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税费减免
自主创业3年内
每年最多减税8000元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可享受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吸纳“持证人员”就业
企业可减税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民企聘高校毕业生
占一定比例可享免费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吉林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相关材料申请享受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100人以上为10%)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凭相关材料申请享受2年内免收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贷款扶持
高校毕业生
最多可申请贷款6万元
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凭相关证明可申请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凭《毕业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可到创业所在地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
按当年缴费50%给予补贴
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009年1月1日起,按享受补贴审批之日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补贴不超3年
有创业能力和要求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吉林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自主创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相关证明向缴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可享受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农村劳动力
进城创业可享社保补贴
年满18周岁户籍仍在农村的吉林籍劳动力,进入省内城镇自主创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本人身份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村劳动力进城(返乡)创业认定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和其它相关创业证明等资料,可申请享受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企业可享补贴
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2009年1月1日起,按享受补贴审批之日计算,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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