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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强化预算约束 规范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调整

2009-09-22 14:11 来源:扬州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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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控制行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近日,我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调整工作的通知》(扬财办发[2009]4号)。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初市人大批准的部门预算,年度执行期间一般不予受理追加预算。凡年初预算安排的各类项目支出,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编制项目预算、用款计划,并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使用。在预算执行中,原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如需调整,必须重新申报核批。

  通知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而年初又未编入部门预算的当年项目支出,一律实行单位申报、财政审核、政府审批的管理办法。一是凡由市委、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确需动用政府机动财力和各类项目资金安排,由财政部门按一定程序增加单位各项支出预算;二是遇自然灾害救灾或重大政策等不可预见因素,支出经费未列入年初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三是对于全市性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承办的全国、全省、跨区域会议和活动,涉及财政安排资金的,由承办单位先向财政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并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四是建立项目安排沟通机制,凡是新增的项目支出,在立项之前,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的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实施建议,重大项目需报经市政府研究后才能确定。对确定实施的项目,由单位提出项目经费预算追加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五是凡未按以上规定程序报批的,市财政不予追加预算。

  通知强调,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原则,压缩不必要的开支,精打细算,防止奢侈浪费现象的发生。项目经费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能挤占,截留或改变项目资金的用途。财政部门将加大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对违规使用、挪用专款,虚报支出等情况,依据有关财经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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