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海市完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节能技术的推广
一是加大对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支持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商贸、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示范工程、公共平台、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推动企业开展省政府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政策,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改造和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建筑节能改造等可计算节能量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这些项目实施后按《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年节能量达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可以申请省财政给予每标准煤节能量奖励150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对于其它重点(示范)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可申请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是继续推行实施省政府制定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补助政策,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其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经项目验收合格,可申请省财政给予投资总额10-15%的补贴,其中电机系统节能和能源系统优化项目按15%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是积极推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对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按合同的约定需从改造后实现的节能效益中支付项目投资的费用可在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经费中列支,直至付清所有项目投资费用。
五是建立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根据国家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政府节能采购活动。鼓励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提高节能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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