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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适房转让所得按比例上缴区县财政

2009-09-28 14:31 来源:东方早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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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经适房购房预售和出售合同已初步成形。购房者满5年后可以转让,不过只能按比例获得部分转让房款,其余部分上缴所在区(县)财政部门,而这一比例将在签订合同时就被约定下来。

  作为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配套性文件之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以下合称《合同示范文本》)已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拟订,并将在经适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试用。

  按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两种合同示范文本9月27日起至10月11日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分别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全文公示《合同示范文本》,市民可在公示期间通过网上直接提交、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上海市房管局。

  关于合同主体:增加住房保障机构

  据了解,与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经适房《合同示范文本》为三方主体,其中,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丙方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

  同时,合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取得有限产权,约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以及买受人上市转让住房可获得转让总价款的比例,其余部分则上缴所在区的区(县)财政部门。

  关于房屋转让:回购价参考当地二手房

  合同约定,买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如决定不回购,买房者可以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回购价格由买房者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届时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二手存量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回购款。

  买房者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获得部分转让房款,其余部分上缴所在区(县)财政部门。

  买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因特殊情形需要转让,可以要求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回购该房屋,但必须经审核同意。

  买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本人或同住人购买其他商品住房的,在签订有关房屋转让合同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丙方。丙方可以在收到乙方告知或者收到相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后,按照有关规定回购该房屋。

  关于使用管理:违规者5年不得申购

  《合同示范文本》还明确了经适房使用管理方面的一些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买房人不得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经适房使用性质(以下合称不当使用行为),并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同时,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家访等方式,了解买受人居住和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买受人发生不当使用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等处理方式。还可将买受人不当使用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若买受人多次发生不当使用行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有权在退还买受人购房款后,收回该住房,并限制买受人5年内将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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