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房屋交易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县政府《关于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颍政秘[2009]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颍上县房屋交易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缴纳房屋契税纳税个人。
二、补贴范围。
享受购房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暂定在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房屋买卖的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准,二手房交易以纳税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公证的以公证合同签订日期为准)。⑵购买的是颍上城市规划内除别墅外的住房和商业用房的全部产权(不含部分产权转移)。别墅是指:低层(三层以下)、独门独院、独立或联排式高档住宅。⑶承受房屋权属的个人,单套房屋有多个产权人的,在领取补贴时,必须同时到场签字领取,或者通过公证确定其中之一人作为补贴享受人领取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个人购买城区规划区内的商品住宅(包含二手房,别墅除外),县财政按所缴纳契税(含滞纳金)的100%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商业用房的,县财政按所缴纳契税(含滞纳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管理发放工作。县财政局所属农村财政管理局负责契税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的确认;县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
五、财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1)符合补贴条件的纳税人在缴纳应缴纳的契税后,携带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证(纳税人保存联)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到县财政局所属农村财政管理局领取填写《颍上县房屋交易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
(2)县农村局对申请补贴的纳税人原始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3)县农村财政管理局汇总审核后,确认补贴支付。⑷会计核算中心凭“颍上县房屋交易财政补贴支付通知单”支付补贴给纳税人,并在税票(纳税人保存联)原件上加盖“房屋买卖补贴已发放”印戳。
对已享受房屋交易财政补贴的个人符合退税条件的,必须将原已领取的财政补贴收回后,再办理退税。
六、财政补贴发放截止日期。
2010年3月31日,逾期停止发放,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财政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撤消财政补贴专户,结余资金退回国库。
七、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颍上县财政局
2009年8月7日
附:颍上县房屋交易财政补贴申报须知
1、凡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纳税人携带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证(纳税人保存联)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到行政服务大厅财政两税征收窗口领取并认真填写《颍上县房屋交易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的相关信息,交两税征收窗口。
2、财政按、房产部门规定程序审核,对符合条件享受补贴的纳税人,凭补贴对象提供的银行帐号,直接打卡到人。
3、咨询电话:4451718(农村财政管理局)
4420933(财政两税窗口)
20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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