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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2009-09-04 17:17 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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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在杭高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央和省市要求,杭州市于近日出台《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2009]10号)。自9月1日起,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的原则,均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杭州市建立大学生城居医保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由学生个人缴纳、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等组成。大学生城居医保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应由大学生城居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大学生城居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大学生的参(续)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由高校统一办理参(续)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大学生城居医保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贴90元;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证的学生,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大学生城居医保实行市级统筹,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按照现有规定继续执行。大学生可携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或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医。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住院治疗时,由个人先承担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不设起付标准。其余大学生因急症需在杭州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患疑难重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确需转外地就医等发生的医疗费,按办法相关规定审核结算。

  大学生在杭就读期间在校期间连续参加城居医保的年限,与其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同时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居医保的基础上,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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