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近日,重庆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以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决定》明确: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决定》分别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 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依法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推进和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企业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所属建设工程项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十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决定》要求:负有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企业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要立即予以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及时处理。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责任,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中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或者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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