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完善财政体制 着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近年来,福建省财政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同时,始终把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作为提升基层财政运行质量重要手段,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健全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财政激励机制、实施专项财政政策、加强基层财政管理等措施,着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积极支持县乡发展。
2009年福建省在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出台进一步深化省管县财政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省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县(市)的支持力度,加强省对县(市)财政工作的指导。
完善财政体制 支持基层发展
实行地方级收入增量全留的财政体制。从2002年起,省财政对市县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原来省对县级市的“1.3.3”集中(即:增值税10%、企业所得税30%、营业税30%),实行地方级收入增量全留的财政体制。这一措施有效调动了县级财政的增收积极性,增强了县级财政的自给能力和造血功能。
实行出口退税超基数省级承担政策。中央从2004年起实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为了减轻市县财政负担,消除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给市县财政带来的压力,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从2004年起,省财政对全省(不含厦门)实际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实行省级财政承担政策,2004-2008年,省财政已累计承担46.88亿元。
健全转移支付制度 保障基层财政运转和民生政策落实
一般转移支付“一定五年不变”。为解决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财力不均衡问题,保障县乡的基本行政能力,从2002年起,省财政对全省人均标准财力较低的县(市)给予一般转移支付11.66亿元。2003年,省对县(市)实行了一般转移支付补助“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鼓励县级财政增收节支,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增加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针对财政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的扩大,2006年,省财政根据县乡政府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和落实惠民政策的需要,将教育、卫生、计生、社会保障、公检法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纳入转移支付标准支出的计算范围,按照各县(市)标准收支缺口及现有财力保障程度,增加了对县(市)的财政困难补助。
对中央历次增资及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给予专项转移支付。2003年和2006年中央先后出台调资政策,2008年,我省县级全面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政策。为确保历次调资政策的兑现和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省财政分别对市县调整工资及县乡增加中小学教师津补贴给予专项转移支付,其中对一般转移支付县按增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2008年,三项转移支付额共达36.2亿元,有力地保障了市县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津补贴的发放。
对农村综合改革带来的财力缺口给予转移支付补助。为确保税改后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农村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省财政对这些政策给市县财政带来的减收,根据财力状况给予了转移支付补助。同时,针对税改后,乡村两级财力不同程度减少,部分乡村运转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了乡村运转补助,保障了县乡财政的平稳运行。
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城乡低保、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粮食直补等惠民惠农政策,为确保政策落实,省财政根据各项政策减收或增支数额等状况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2008年,省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达138.08亿元。
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为进一步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提高县乡政府的财力保障水平,我省从去年起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具体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对县级实际保障水平达不到基本财力保障水平的县(市),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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