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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医保推新政 公务员个人分担医疗费标准提高

2010-01-19 09:40 来源:福州晚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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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个部门发出通知,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其中,公务员个人分担标准提高。

  通知指出,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驻榕单位职工及公务员,下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500元,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统筹基金支付阶段,在职职工个人分担比例由20%调整为30%(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24%);退休人员个人分担比例由15%调整为22%(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18%)。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2万元。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阶段,在职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由12%调整为16%(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13%),退休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由7%调整为11%(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9%)。

  通知调整了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2010年度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2010年度参保人员在三级及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360元,直至为零;二级乙等及二级乙等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由750元调整为95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280元,直至为零;公务员起付标准减半。

  2010年度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调整为10万元。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保额13万元,最高支付限额23万元保持不变。

  此外,通知对高血压病和糖尿病2个门诊特殊病种实行单病种限额管理。门诊特殊病种高血压病和糖尿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各为5000元,其他按照门诊特殊病种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桔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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