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执行职工医保新政策
从1月20日起,咸阳市城镇职工医保新政策将正式实施。新调整的政策扩大了个人账户支出范围,提高了因病死亡医保待遇等,这一政策调整更加规范、合理提高了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据了解,为解决部分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即医保IC卡余额)结余过多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新政策扩大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规定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大额医疗补助费、支付参保人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产生的费用、参保人及其亲属接种的疫苗费用和健康体检费用。
新政策将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11.5万元提高到12.5万元,再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3.5万元,一名参保职工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可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由15万元提高到16万元。同时,扩大了支付疾病范围,将住院费用高,参保患者呼声高的冠心病冠状动脉造影术、胸腰椎骨骨折手术、骨盆骨折手术等30种疾病纳入支付范围。
新政策大幅提高了参保职工因病死亡医保待遇。参保职工因病(含转院及异地安置人员)住院,经治疗无效死亡的,最后一次住院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提高10%。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置换等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提高10%。
此外,新政策还将介入(冠心病支架置入、冠状动脉造影术除外)及射频消融(心脏射频消融除外)治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还在原有基础上将“多耐药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纳入门诊特殊病支付范围,月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分别为400元、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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