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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下周起受理保障房申请

2010-01-22 09:58 来源:深圳商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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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1月21日发布《关于公布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相关咨询电话和受理地点的通告》,将于1月25日起组织开展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目前仍没公布房源和具体套数,房源具体情况、基准售价及租金标准将另行公布。

  据悉,本次保障房申请以户籍已婚家庭、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此次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必须是已取得深户两年以上的居民,未成年子女不受此时间限制。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从2005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同时,在本市未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此外,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市住房和建设局昨日向广大市民公布了市住房和建设局、区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街道办事处的咨询电话和街道办事处受理地点。市民可以登录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查询详细信息,在本次保障性住房受理申请期间可到公布的受理地点咨询了解情况、领取(下载)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提交申请材料。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的时间为2010年1月25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申请人应当在受理申请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申请须提交申请单位2008年至2009年的收入证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薪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者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

责任编辑:辛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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