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下达2010年教育经费44580万元
日前,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向市、县(市)下达2010年教育经费44580万元,以确保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学校春季开学后的正常运转,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和“特岗计划”教师补助经费的及时发放。
今年下达的教育经费中,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级补助部分资金35952万元,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省级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专项资金2873万元,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寄宿学生;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免除学杂费省级补助资金3791万元;地方“特岗计划”教师补助经费1964万元。
对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各市、县(市)必须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凡未按规定落实本级分担资金的,省级将同比例扣减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各市、县必须于春季开学前,按学校支出预算将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对于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设区市必须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5个工作日内,分解到所辖县(市),各直管县(市)和其它县(市),收到省和设区市补助资金预算文件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资金分配到具体学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资助对象。
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残疾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残疾学生,其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该项资金将在县级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专门的台账,详细记录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学生人数、名单、数额以及当事人签收等情况,以备有关部门审核和检查。资助名单确定后,学校要将享受资助的学生名单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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