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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2010-01-08 09:26 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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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单位):

  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国有资产收入征收与使用管理,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国有资产收入征收与使用管理,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利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时,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依法签订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并将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经批准后依法签订相应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行政单位处置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依照行政单位执行;

  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

  第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扣除有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依照行政单位执行;

  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后,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入时,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收入。

  第九条 上缴省级国库的国有资产收入,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上缴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收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经审批后,可扣除以下费用支出:

  (一)应缴税费;

  (二)发放职工的工资和政策性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依照相关制度规定所需的管理和业务费用支出;

  (四)事业发展支出;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缴库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统一为行政事业单位设立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专门收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国有资产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执收单位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财务隶属关系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各执收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在缴纳有关税费后,直接缴入省级主管部门的财政汇缴专户,由省级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缴库。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经财政部门核定和批准,可扣除应缴税费、经营管理费用等合理的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后,财政部门依据缴库金额,对上缴单位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给予经费补助。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库及经费审批程序:

  (一)收入缴库审核程序:

  1、单位核实收入情况;

  2、单位填制《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费用支出审批表》,报送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对填报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扣除金额和缴库金额后,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汇缴;

  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库和税费扣除依照行政单位执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专户经费审批程序:

  1、单位根据上缴金额和支出用途填制《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审批表》;

  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审批核定支出金额和使用用途;

  4、单位按照核定的支出金额,办理拨款手续。

  (三)激励机制经费补助审批程序:

  1、单位根据缴库金额,提交经费补助申请(附非税收入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核定经费补助额度;

  3、单位按照核定的经费补助额度,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监管,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应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反映和上缴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规避;不得随意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所属单位集中收入和在所属单位或经营实体开支费用;不得以发放奖金、津贴补贴、承担费用等形式抵顶所属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入。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隐瞒、虚报国有资产收入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2下载>>

  1、《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费用支出审批表》

  2、《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审批表》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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