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镶黄旗推进新型牧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镶黄旗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用好、用活、用足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全面构建社会保险制度,打造民生工程,有效解决了广大牧民群众的养老问题,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自2008年以来,旗社保局先后深入全旗各苏木镇60个嘎查、4000多牧户牧民当中,多次召开嘎查干部养老保险个别谈话和参保业务培训会,极大地提高了牧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09年,旗政府将新型牧区养老保险作为承诺的九件实事之一,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城乡人民群众,充分体现了以工补牧,相互促进的发展目标,在全盟率先推行了牧区养老保险。
实施分类参保破解难题。具有牧区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的牧民均属新型牧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比例为按缴费基数14%的比例缴纳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牧民个人8%;地方财政4%;集体2%左右(集体无法承担的由个人缴纳)。建立新型牧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每一位参保的牧民记载个人参保缴费情况,个人账户以参保牧民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牧民每年11月底前一次性缴纳本年度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
建立牧民养老保险工作制度。坚持政府引导和牧民自愿参加并与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相结合,坚持牧民个人缴纳与财政补贴相结合,对五类特殊人员实行优惠,即:对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对已超过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牧民一次性缴纳应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后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享受待遇,每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一年的,少缴一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计算养老金时按足额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计算;对按规定参加新型牧区养老保险的牧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参保时应一次性从男45周岁,女40周岁开始补缴到现在的年龄,以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办理手续;对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对参保农牧民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按本人生前全盟农牧区月纯收入的4倍标准计发丧葬费。
2009年以来,旗政府承诺每年拿出380万元用于牧民养老保险。目前,全旗有60个嘎查全部启动牧区养老保险收缴工作,参保人数达2699人,其中生态移民参保人数为159人。享受养老待遇的达1563人。截至2009年底,已收缴养老金820万元,为1009人发放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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