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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上调普通住宅价格标准 相关税收政策不变

2010-02-26 15: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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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5日从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日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决定从3月1日起,上调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界定普通住宅价格标准调高后,购房者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市地税局人士解释说,普通住宅价格标准调高后,相关的税收政策并没有改变。一是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按成交价的1%征收契税;二是个人购买90平方米(含90)至144平方米之间普通住房的,按成交价的1.5%征收契税;三是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及其他房屋权属转移,或者购买144平方米以下住宅,但成交单价高出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一律按成交价的3%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再加上结合在一起的0.5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事业发展费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共计5.55%。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按20%税率计算个税。不能出示房屋原值,按房屋成交价1%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辛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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