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可获财政资金资助
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江西省财政厅日前安排专项资金5503万元,对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资助、奖励。
据介绍,这笔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一是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二是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三是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
江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资格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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