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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我省明确城镇廉租住房收购范围

2010-02-05 20:0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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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廉租住房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收购城镇廉租住房范围包括小户型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闲置住房、腾空公房和私有住房等。收购要符合住房产权清晰、相关证件合法齐全、无权属纠纷,户型面积或改建后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其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生活,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等条件。

  对收购资金来源及拨付和产权归属及管理问题,《通知》规定,收购的廉租住房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实际收购房屋的套型面积计算,原则上每套不超过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收购房源套型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部分由个人全额负担。省财政厅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的审核确认意见拨付收购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对各地收购廉租住房给予70%的资金补助。收购的廉租住房按政府出资、个人负担的份额实行共有产权制度。市、县建设(房产)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收购的廉租住房落实空置期间的管理,并建立廉租住房收购项目资料档案和收购廉租住房档案。《通知》同时明确,列入城镇拆迁范围的住房、违规开发的商品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城镇中移民社区住房以及州(地、市)、县工作周转用房等不列入收购范围。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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