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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有望少交 定期公布账目

2010-02-08 10:53 来源:大众日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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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5月1日起,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现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交存标准将由原来的“购房款的3% ”调整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5%-8% ” ,购房者有望节省一部分开支。

  业内人士以济南一套建筑面积90 平方米、单价7000元的小高层住宅举例,按现行办法,购房者应交维修资金为总房款的3%,即 7000 元/平方米× 90 平方米×3%=18900元。

  而记者咨询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了解到,该站曾公布 2009 年下半年济南市区一个典型普通住宅工程的成本,建安成本为多层 1052元/平方米、小高层 1452元/平方米、高层 1733元/平方米。若按此造价的8% 粗估,新规执行后,上述住宅应交1452元/平方米× 90 平方米×8%= 10454.4元。购房者可少交8000多元。

  但对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和房价较低的县区来说,业内人士称,因其建安成本比房价低得不那么显著,新旧办法算下来应该差别不大。

  “新交存标准更加合理了。”山东房地产协会一位工作人员分析,住宅共用部位(如基础、承重墙、楼板屋顶等)和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等)基本都属于住宅的土建和安装工程,其维修、更新、改造花费理应跟建安造价挂钩,不受地价、开发商利润等因素波动的影响;且建安造价相对透明、稳定。

  而“建安造价”应如何确定?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此外,对出售公有住房的,新规的变化不大。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 、高层不低于30% 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新办法施行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业主可以按照当时房改成本价的2%的比例补交,也可根据购房面积,按照每年1-3元/平方米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

  除了交存标准调整,新办法还提高了资金管理的透明度。规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余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等。

责任编辑:辛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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