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批12笔900万元税款入库
月初,深圳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缴交个人所得税实现零的突破。截至2月8日,首批12笔累计近900万元个人所得税款成功入库。
2月3日,罗湖区地税局受理一笔金额为21542.40元的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这是我市第一笔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款成功入库。当日上午,广发证券有限公司会计主管徐小姐到罗湖区地税局纳税服务窗口,为其客户温小姐申报缴纳减持4000股限售股个人所得税。随后,又有多家公司向罗湖、南山、蛇口等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了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税款总额接近900万元。其中,罗湖区地税局受理笔数最多,达10笔,南山、蛇口各1笔;南山地税局受理金额最大,两位公司高管卖出限售股后共缴纳税款470多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深圳地税部门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与操作指引,及时联系有关券商营业部参加政策宣讲会,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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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个税缴纳计算方法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5%
=12元/股?0万股-12元/股?0万股?5%=10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0%=20.4万元。
(2)某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100-(10+0.2)=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0%=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0.4-17.96=2.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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