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黔注协〔2010〕2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已经贵州省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发布实施。原《贵州省会计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O一O三月一日
附件: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提升事务所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全省范围内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各事务所自愿参加。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设立未满1年的;
(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含外省在黔分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省注协审核。在省内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总所统一填写《情况表》。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注协将根据事务所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每年5月31日前,省注协根据事务所上报的数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并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综合评价得分前三十家事务所的信息。
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条 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以下简称领军人才人数)、事务所人员考取资格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行业贡献情况、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情况等七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评价年度业务收入。
(二)领军人才人数,是指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
(三)事务所人员考取执业资格数,指事务所从业人员在评价年度考取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数。考取资格的执业人员必须在申报加分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
(四)行业贡献情况,指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中注协、省注协以及社会公益部门表彰的次数,注册会计师参与行业自律检查的人次,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级人大、政协委员的数量,以及事务所执业人员在各级刊物发表专业文章的数量。
本条所指的专业文章,是指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审计、会计以及事务所党建工作文章。
(五)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情况,是指事务所建有党组织情况、发展党员情况、党组织活动开展情况。
(六)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第十二条 领军人才人数为直接加分项,每名加6分。事务所人员考取执业资格数为直接加分项。每考取1名注册会计师加4分。
第十三条 行业贡献情况为直接加分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国家级表彰的,每人(次)加8分,受省级表彰的,每人(次)加5分,受地县级表彰的,每人(次)加4分。中注协表彰的按照省级表彰计算,省注协表彰按照地县级表彰计算。参与行业自律检查每人次加3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每人加8分,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每人加5分,地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每人加3分。事务所执业人员发表的专业性文章,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刊登的,加5分;在公开发行的一般刊物刊登的,加4分;在非公开发行的本行业刊物刊登的,加2分。
第十四条 建有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的,加1分;党组织能按照党章规定开展基本组织生活并及时上报行业党委的,加1分;创新开展其他有利于事务所及行业发展,以及对树立事务所和行业良好形象有积极作用的活动,并上报行业党委经协会刊物刊登的,每登一项加2分;党支部每发展1名党员加1分。党组织、党员受上级党委表彰的,中央级表彰的加8分,省级表彰的加5分,地县级表彰的加4分。全国行业党委表彰按省级表彰计算;省行业党委表彰,按地县级表彰计算。
第十五条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3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8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六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得分+考取资格得分+行业贡献情况得分+党组织建设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减分。
(一)总收入得分=(参加评价事务所收入/评价年度前30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70。
(二)注师人数得分=(参加评价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评价年度前30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30。
(三)领军人才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5。
(四)考取资格得分=考取注册会计师人数×5。
(五)行业贡献得分=受国家级表彰表彰人(次)×8+受省级表彰人(次)×5受省级表彰人(次)×5受省级表彰人(次)×5+受地县级表彰人(次)×4参与行业检查人数×3 +公开发行的国家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数×5+公开发行的一般刊物发表文章数×4+非公开发行的本行业刊物发表文章数×3+国家级人大、政协委员人数×8+省级人大、政协委员人数×5+地县级人大、政协委员数×3。
(六)党组织建设情况得分=成立党组织得分+组织生活得分+组织活动得分+发展党员得分+党组织受表彰得分+党员受表彰得分。
(七)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初级会计职称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资产评估师 | 指南 | 动态 | 大纲 | 试题 | 复习 |
中级会计职称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高级会计师 | 指南 | 动态 | 试题 | 评审 | 复习 |
注册会计师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会计基础知识 | 指南 | 动态 | 政策 | 试题 | 复习 |
税务师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大纲 | 复习 | ACCA考试 | 指南 | 动态 | 政策 | 试题 | 复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