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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逾期不纳税领房产证将加收滞纳金

2010-03-12 09:46 来源:东南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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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1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通告,凡2010年3月31日前向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各类房屋产权登记的,需在2010年9月30日前持《产权交易登记受理单》和个人有效证件,到该中心缴纳房地产交易办证税费,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逾期不来办理的,《产权交易登记受理单》作废,相关申报资料移送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保管,并按规定缴纳档案保管费用。对逾期不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追缴其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同时,通告明确在今年4月1日后申请办理各类房屋产权登记的,应在受理后3个月内及时缴纳房地产交易办证税费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逾期不办的,将对其案卷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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