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起湖南县以上行政机关每年须接受考核
记者3月11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从今年起,县级以上政府每年须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查、评价,并实施奖惩。
根据省政府3月8日印发并正式实施的《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精神,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或目标管理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科学民主决策情况;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情况;行政监督情况;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情况;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等。
凡是具有以下情形,在考核中将被扣分:行政决策违法且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未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违法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违法行为。
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意见和报告,限期整改。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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